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智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7678号之一 原告:智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省通信管理局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定路1号。 原告智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智宇科技有限公司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0000元后,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因此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智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案件受理费32867.5元,退回给原告智宇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