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8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温泉新区(京山外校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
上诉人京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4)鄂0882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京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4年6月26日向京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其按照规定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京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通知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京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