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允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琼0271民初1316号 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亚允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299号三亚国际传媒中心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允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亚允达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货款人民币28876.9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02.24元,以28876.95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共364天(计算公式:28876.95元×0.02%×364天=2102.2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签订了《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项目名称:三亚国际传媒中心项目1#楼生活泵水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7753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调试等合同义务,被告于2021年7月28日签署了送货单,2021年9月28日签署了安装调试确认单,被告至起诉之日累计支付合同货款548662.05元,剩余合同货款28876.95元长期拖欠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第十三条关于管辖的约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特请贵院予以审理,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三亚允达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于2019年1月20日签订《三亚国际传媒中心1#楼生活水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以工程包干[包工、包料、包运输、包安装、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验收、包送水、包各项税费(包括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税金)]的形式承包本合同项下设备、设施的安装;经双方审定的合同总包干价为577539元;质保期限为设备通水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231015.60元作为预付款;(2)设备到场并通过甲方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231015.60元;(3)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并通过甲方确认后2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15%,即86630.85元;(4)质保期为五年,质保期起算之日起满两年或移交给当地水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无息支付5%质保金,即28876.95元。甲方应依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货款,每拖延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021年9月28日,被告盖章并签署了《安装调试确认单》,确认内容均为“是”。被告已支付前三笔款项。 另查明,涉案项目属于碧桂园集团,原告登录“碧桂园供应商协同平台”显示,原告所诉款项的请款已经碧桂园公司审批通过,但至今未收到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采购及安装合同》《安装调试确认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材料在案佐证,并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三亚国际传媒中心1#楼生活水泵房加压供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本案中,原告已按照《采购与安装合同》的约定履行发货、安装、调试等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经审查,《采购与安装合同》中“付款方式”约定的第四笔款项即5%质保金28876.95元款条件已成就,被告未及时支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付款项28876.95元及违约金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本案中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带来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部分的利息损失,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带来其他的损失,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再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违约金以28876.9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30%,即年利率4.485%计算,共计1287.94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亚允达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8876.95元及违约金1287.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23元(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三亚允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另加六份提出副本(或在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海南”线上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