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224民初472号
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恒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托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喀拉盖巴斯陶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新疆昌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托里镇霍赫逊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托里分公司、新疆昌昊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