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

(2019)湘1129民初628号原告湖南宏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XX县挡案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9民初62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XX瑶族自治县档案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XX瑶族自治县档案局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XX瑶族自治县档案局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XX瑶族自治县档案局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瑶族自治县档案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32元,减半收取为4,266元,由原告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盘江玲
书记员  徐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