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103民初2771号
原告: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
住所: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与梧桐路交叉口(凤凰国际酒店A907室)。
法定代表人:滕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省**瑶族自治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瑶族自治县阳华路145号华鑫6楼。
法定代表人:廖书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瑶族自治县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以被告承诺限期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湖南宏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