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北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古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604民初1877号
原告:淮北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九点阳光小区六栋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0924854548(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古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古饶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7442919-9。
负责人:***,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淮北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古饶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淮北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北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聂世臻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浩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