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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522民初5851号 申请人:山东聊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聊城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聊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聊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查封金额36万元)。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聊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查封金额36万元)。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山东聊城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