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24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亚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海港创业园1号楼3,4门3174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官司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官司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
上诉人天津亚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资国际)因与被上诉人安阳汇鑫特钢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鑫磊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8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亚资国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亚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武 伟
审 判 员 闫 萍
审 判 员 李 浩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舒 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