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4民初2169号
申请人:山东中冶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牡丹江路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8816576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327国道***新沙能源有限公司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55786972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铜冶镇官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920517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申请人山东中冶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中冶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39万元)。申请人山东中冶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以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3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中冶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