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23民初1051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河北中厚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槐安西路**中苑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北中厚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