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桂1003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C0216521374P。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2025)桂1003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65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4735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即LPR),从2024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以2735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即LPR),从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394元、申请保全费3016元、案件申请执行费7048.76元;向银行、车辆、房产等主管部门进行调查,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财付通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账户内可扣划存款余额为0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尚有4765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4元、申请保全费3016元、案件申请执行费7048.76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