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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北海湿地生态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云0581执恢22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北京市某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北京市某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49220.72元,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全部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但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予以轮侯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开发建的宝能彩云之上建设项目2#、4#地块属于“保交楼”项目,其余地块建设的房屋处于烂尾停工状态,并且查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被多家法院执行,在我院有近100件案件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