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502执4259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表人:艾某。
委托代理人:***、***,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法定代表人:魏某。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云0502民初3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借款本金1804519.36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
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300000元、于2026年7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300000元、于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300000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剩余全部案款。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支付方式为由被执行人将执行款自动履行给申请人。
因本案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协议,案件可以实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