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502执448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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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通(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通(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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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魏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0502民初473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308856.0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现因双方已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案件可以实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