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金泓工程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老挝)独资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6625号
原告:大理金泓工程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苍山东路375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一: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老挝)独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办事处万和家园翠园商业4-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理金泓工程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老挝)独资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大理金泓工程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