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重型电机修造有限公司

原告兰州重型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兰驼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03民初755号 原告:兰州重型电机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兰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兰州重型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兰驼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兰州重型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兰驼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重型电机修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重型电机修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兰驼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75元,减半收取计8337.5元,由原告兰州重型电机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