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03民初1106号
原告: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头塘镇新山铝产业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58861845XE。
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一支路1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518148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宁市**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大道189号华尔街工谷1号楼C座4层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27285675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与被告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计3890元,由原告广西广银铝业有限公司田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