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383号
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优程光合酒店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优程光合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2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解除广西南宁市优程光合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中国银行)存款4164841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32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1383号
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优程光合酒店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优程光合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32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解除广西南宁市优程光合酒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中国银行)存款4164841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32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