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6243号
原告:南安市爱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龙凤村东泉19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50583MA2XPG924Y。
法定代表人:肖杵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晃,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郭亮南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205549424。
法定代表人:杨景忠。
原告南安市爱石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南安市爱石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石材货款21685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值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南安市爱石石材有限公司(乙方)与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范本)ERP项目编号:YW20190200009》,约定由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南安市爱石石材有限公司采购石材货物。双方在合同章约定暂定石材材料总价款600000元,安装费170000元,项目金额以最终结算价微赚;合同签订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5%,即1155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货到现场后,甲方进行到货签收,并于到货10日内支付本批次到货货款的75%;支付总额至合同总价款的97%时停止付款,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截止2019年12月19日,南安市爱石石材有限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向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部石材,总共7批货物,价款总计769315元,但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552458元,尚欠216857元未支付。
广西华辉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双方虽然签订的是《材料采购含安装合同》,但施工范围是广西省北海市西南大道温德姆酒店的石材供货及安装,属于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履行该类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约定管辖,应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应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及安装合同(范本)ERP项目编号:YW20190200009》中,双方约定的承包范围为“广西省北海市西南大道温德姆酒店的石材供货及安装”,本案的标的不是一般的定作物,属于建设工程项目,且双方在合同中对工质量、工期、验收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案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约定管辖。本案讼争工程项目位于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南安市爱石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佳宝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速录员 黄**琳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案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