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意象铝品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意象铝品科技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724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意象铝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51308585。
法定代表人:孙道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华,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士坤,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7520N。
法定代表人:马扩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77765948P。
法定代表人:刘恩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BULP30。
法定代表人:高洪刚,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意象铝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意象铝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价值3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意象铝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