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0698号
原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24号。
主要负责人:高洪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长成,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8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意象铝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清沂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道香,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与被告刘长成、***、山东意象铝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天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