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财保157号
申请人:山东意象铝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道香,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51308585。
被申请人:沧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煊瀚,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MA07PRXFX9。
申请人山东意象铝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意象铝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600000元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清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