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民初3666号
原告:长春市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13号三义胡同改造工程6/17(3)[幢]1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学府经典小区第9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4元,减半收取4907元,由原告长春市同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