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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博赢异型体锻件有限公司;福瑞达(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浙0424执16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本院在执行甲与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浙0424民初8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