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421民初1269号
原告: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扶绥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951484415。
法定代表人:黎家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屹,男,1979年1月2日出生,壮族,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凯路30号天健领航大厦A座14层1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03528891。
法定代表人:李国有,经理。
被告:李延波,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达伟,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德检测公司)诉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泽建设公司)、李延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晏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科德检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屹,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延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达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德检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13552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违约金12384.38元(按检测合同第六条第(一)款合同总金额的5‰/月计算,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共7个月,353839.40×5%×7=12384.38元)。三、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利息人民币6877.64元(按2021年银行半年贷款利率4.35%的2倍计算,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共7个月,135520.00×4.35%÷12×7×2=6877.64)。四、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交通费人民币100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0年1月起,科德检测公司、世泽建设公司双方签订建筑工程委托试验检测合同(广西外国语学院空港校区(一期)2#宿舍楼,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广西外国语学院空港校区(一期)2#宿舍楼工程检测服务。至2020年10月31日止,原告向被告提供检测服务价值人民币353839.40元。期间,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29日向原告支付检测费人民币100000元,2021年2月8日向原告支付检测费人民币118319.40元,两次向原告支付检测费共计人民币218319.40元,尚欠原告工程检测费人民币135520.00元未付。按照原告、被告所签订建筑工程委托试验检测合同条款约定,被告欠原告检测费人民币353839.4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全部还清,但届时被告没有兑现承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至今未付。故此,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世泽建设公司、李延波辩称,一、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检测费为294839.40元,并不是353839.40元;原告与被告对2020年6月8日费用结算表的金额结算错误,2020年6月8日费用结算表所列的检测费合计313200元,根据合同约定第四条,“乙方所有项目检测费用根据本合同附表收费标准打五折后进行收费”,但原告实收检测费为215600元,违反了合同约定,检测费应当为156600元,加上2020年5月收费清单上的结算检测费138239.4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检测费为294839.40元。二、被告已超额支付检测费5160.60元;被告于2020年6月29日、2021年6月8日分别支付检测费10万元,共20万元,通过证人吴某于2020年6月17日向科德检测公司转账了10万元,一共向原告支付了检测费30万元。三、原告向被告主张违约金12384.38元,违约金应当以欠付的金额计算违约金,以合同总额计算显失公平。原告诉请李延波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李延波是独立的个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是付款的义务人,只代表世泽建设公司。四、原告向被告主张检测费利息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五、原告向被告主张误工费、交通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于2020年1月1日,科德检测公司与世泽建设公司双方签订委托试验检测合同,由科德检测公司对广西外国语学院空港校区(一期)2#宿舍楼工程的建筑材料检验及工程现场检测。该合同约定了检测费用与付款方式,甲方世泽建设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自实际建筑材料检测之日起每个月结算一次,乙方科德检测公司提供委托试验检测数量费用清单。2020年10月31日前,乙方提交试验检测数量费用所有费用最终结算单,甲方审核无误后,双方在最终结算单上面盖章确认,未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单,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确认后甲方必须一次性结清所有检测费。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合同签订后,科德检测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检测。后科德检测公司与世泽建设公司双方共同签订广西外国语学院空港校区(一期)2#宿舍楼费用结算单、收费清单,结算单中对检测项目、数量、单价等以表格的形式统计,其中检测项目中静载配重吊运备注不打折,检测费用总计353839.40元。世泽建设公司已向科德检测公司支付了检测款218319.40元,世泽建设公司按合同约定,通过汇款至科德检测公司的公司账户,开户银行建行扶绥支行,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账号4500××××1984。
以上事实,《委托试验检测合同》、收费清单、费用结算单以及银行流水交易清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科德检测公司与世泽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科德检测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广西外国语学院空港校区(一期)2#宿舍楼工程的建筑材料检验及工程现场检测,世泽建设公司应当履行支付检测费的义务。
关于世泽建设公司尚欠科德检测公司的检测费用问题,双方在收费清单、结算单签字盖章确认,结算单中对检测项目、数量、单价等以表格的形式统计,其中检测项目中静载配重吊运备注不打折,涉案工程检测费总价为353839.40元,双方已经结算确认后,对于世泽建设公司提出对检测费用有异议应按合同附表收费标准打五折后进行收取检测费用,本院不予采信。科德检测公司已收到世泽建设公司支付检测款218319.40元,尚有135520元未予以支付。世泽建设公司申请吴某出庭作证,并提供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吴某于2020年6月17日向陆青屹支付备注“科德检测公司费用”10万元,拟证明世泽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吴某于2020年6月17日向科德检测公司的项目的代表人陆青屹转检测费10万元,该转款系世泽建设公司对案涉的检测费用的支出,应予以从尚欠的检测费扣除。科德检测公司对吴某该笔转款不予认可,认为该转款是案外人吴某支付另一项目的款项,且与世泽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已经约定了付款方式,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付款方式支付检测费用。其中约定付款方式采用转账方式,开户银行建行扶绥支行,广西科德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账号4500××××1984。本院综合现有的证据,以及世泽建设公司之前支付科德检测公司付款的方式,对世泽建设公司主张吴某向陆青屹转账10万元应作为世泽公司向科德检测公司支付的检测费的主张,因没有合同依据亦无转账备注内容明确证实系代世泽建设公司的转账,本院不予采纳,与本案无关,案外人吴某可以另案另行主张。因此,世泽建设公司目前应当向科德检测公司支付尚欠的检测费为135520元。世泽建设公司未能如约履行付款义务,仍应当承担资金占用的利息,科德检测公司诉请世泽建设公司支付检测费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定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3552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偿清之日止。
关于欠款违约金的问题。世泽建设公司(甲方)与科德检测公司(乙方)在合同约定“因甲、乙双方未按本协议条款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违约金”。2020年10月31日前,乙方提交试验检测数量费用所有费用最终结算单,甲方审核无误后,双方在最终结算单上面盖章确认,未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单,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确认后甲方必须一次性结清所有检测费。世泽建设公司未按时支付该笔检测费,已经构成违约,但科德检测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有误,本院确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系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违约金”即353839.40×5‰=1769.19元。对科德检测公司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问题,因涉案合同没有约定,且科德检测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误工费、交通费用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延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经审查,李延波作为世泽建设公司的项目代表人,负责与科德检测公司联系,在本案其履行的行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履行公司事务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世泽建设公司承担。故对科德检测公司主张李延波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科德工程检测公司支付检测费13552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5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科德工程检测公司支付违约金1769.19元;
三、驳回广西科德工程检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8元,案件保全费1343.9元,共计3141.9元,由广西世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