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百川光热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7民初176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百川光热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C595WE40,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创业大厦A座9层9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闻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空港物流园区创新创业基地七层1-371号。 负责人:***。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28947986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金玉鑫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百川光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内蒙古安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