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深圳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民辖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5)云0181民初4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广田集团破产重整程序已终结,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对本案不予受理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且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属于涉及破产企业的衍生诉讼,虽然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已经终结,但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债权发生在重整程序终结前,且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本案应由受理破产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