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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3503号 原告:冉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冉某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