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3503号
原告:冉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冉某某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