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03民初1814号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
法定代表人:涂某。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某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