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龚某;深圳某乙有限公司;深圳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01民终23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社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建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建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湖北省松滋市街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2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广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基本事实与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法律关系,错误认定上诉人为付款责任主体,严重损害上诉人的权益,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改判。一、根据一审证据与***庭审自述可以证明,上诉人与***不存在建立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广田公司直接对接、履约和结算,且广田公司也向***支付了部分结算款,***此前一直在向广田公司催款,***与广田公司之间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二、一审判决既已认定上诉人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却没有查清上诉人仅是广田公司与***之间的付款“通道”,上诉人已按照广田公司的指示将案涉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并无截留,即便上诉人与***之间系出借资质与借用资质的关系,上诉人依法也不应向***承担付款责任。三、上诉人未参与项目管理、对账和结算工作,无法核对***与广田公司达成的任何结算文件,更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审核广田公司与***之间的实际往来款项;上诉人已按照广田公司书面盖章文件完成剩余结算款支付,一审法院却错误判决要求上诉人另行重复付款。综上所述,案涉工程真实的合同相对方系***与广田公司,对***负有直接付款义务的是广田公司。***在诉讼中不向广田公司追究责任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但法院不能因为***的自行选择而错误将上诉人认定为责任主体。上诉人不是施工单位,不享有劳务成果与工程利润,***也确认上诉人累计收取的“管理费”仅为1万元左右,一审判决却要上诉人承担全部劳务工程结算款,案涉项目还有大量类似***的劳务班组,如按照一审判决,都可以主张上诉人全额承担工程结算款,显然背离了客观事实,上诉人作为劳务公司也不可能有能力承担。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辩称,1.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有《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依据协议内容,上诉人承包了广田公司发包的位于郑州恒大山水三区136-138#、182#、183#楼室内精装修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给答辩人的仅为138#楼的工程。上诉人自认其未参与工程管理,那么其行为明显系承包了广田公司的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答辩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上诉人应是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主体。2.上诉人辩称答辩人借用其资质与广田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广田公司支付答辩人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依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答辩人完工后报项目部初审,由上诉人复审后支付工程款。显然,上诉人是支付工程款的主体。其次,上诉人提供的(2022)豫0182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不足证明答辩人借用其资质。再次,即便是存在借用质证关系,广田公司已经将案涉工程款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将收到的工程款挪作他用,就是一种截留行为,答辩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工程款。3.关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一审法院认定正确。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广田公司无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合田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合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10日,原告***和被告合田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约定合田公司将郑州恒大山水城三区138#楼的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承包给***,人工费暂定总额为884808.58元,合田公司按人工费结算总额的1.4%收取固定费用(付款时扣除)。 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履行。2019年9月19日,原、被告确定工程最终结算金额993704.11元,扣除被告提取的管理费13501.98元及保修金29276.74元(管理费、保修金实为转包利润)后,实际累计已支付金额752613.8元,剩余应支付金额为198311.59元。后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支付88311元,剩余未支付金额为110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合田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1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合田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双方的结算单,可以确认合田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10000元未付。庭审中经向原告释明,原告明确要求合田公司支付欠款,不要求广田公司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合田公司支付工程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于2019年9月19日进行结算,故原告要求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合田公司辩称,该198311.59元款项该公司已按照广田公司提供的付款指令于2020年1月17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的账户的辩解意见,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书证及***与合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双方均认可转款委托书是由广田公司提供,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原告***本人所签,故不能认定是原告***已收到该198311.59元,合田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070元,均由被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合田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依据该协议的约定,上诉人承包了广田公司发包的位于郑州恒大山水三区136-138#、182#、183#楼室内精装修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工程,其将承包的138#楼的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上诉人合田公司与被上诉人***系合同相对方,上诉人应当是案涉工程款的支付主体。上诉人收到了广田公司案涉项目的198311.59元工程款,该金额与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单一致。在扣除上诉人于2020年1月21日支付的88311元后,一审法院认定剩余未支付金额为11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履行(户名:***,账号:62170024500********,开户行:洛阳市房明东路银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二审法官:***;电话:0371-6952****)。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