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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与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200号 原告: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安徽进荣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进荣盈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