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03民初200号
原告: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安徽进荣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进荣盈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北国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