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5执43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田心社区红岭北路2188号广田大厦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5904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4年6月28日出生,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田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5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4年8月2日生效。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田集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0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8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为27886.34元、逾期付款利息,执行费2537元,总计178311.34元(利息另计)。 经查,2023年11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破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广田集团重整计划》,终止广田集团重整程序;2023年12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破26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广田集团重整计划》需偿债现金已全部提存至管理人账户,确认《广田集团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据此终结广田集团破产重整程序,至于广田集团重整中涉及的向债权人分配等遗留事项由广田集团管理人继续完成。《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载明:职工债权不进行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之内,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又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26日向广田集团管理人出具《职工债权确认函》,确认其为广田集团职工债权人,其享有的职工债权金额为175774.34元。广田集团管理人于2024年11月22日将175774.34元转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通过申报债权方式确定案涉债权清偿数额,并依据法院裁定批准的《广田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清偿,现***在《广田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笔债权逾期付款利息,即以个别清偿的方式再次主张该笔债权的利息,该申请与《广田集团重整计划》的规定不符,也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故申请执行人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0105执43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