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203执异1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百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
被执行人:青海华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执行人:韩某,住青海省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青海百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华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青海百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青海华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原注册地址,且无财产可执行,故申请追加**、韩某二股东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海百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执行人 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海百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青海百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白锦强
审判员周成德
审判员胡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亚东
书记员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