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百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华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百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02民初1018号
原告:青海华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理人:孔凤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百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陆克,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金达公司1号楼2楼东。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海华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百能汇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华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海华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