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04民初224号
原告***,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40元,减半收取987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