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0104民初224号 原告***,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肃金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40元,减半收取987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