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

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兴化市禾施施米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82民初147号 原告: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西城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7498118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兴化市禾施施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陈堡镇四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NMF11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化市禾施施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兴化市禾施施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化市禾施施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8元,财产保全费530元,由原告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