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

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282执23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西城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774981180Q(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洲口镇乌龙港居委会(原粮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55304553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8元、保全费370元、执行费36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7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除此之外,其名下无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4、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湖南明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决定书。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已于2021年10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安徽云龙粮机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魁
审判员应学华
审判员沈震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殷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