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1民初5896号
原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负责人: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钱某与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某物业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