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321执保36号
申请保全人龙岩市万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龙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忻城县。
被保全人***,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忻城县。
申请保全人龙岩市万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龙岩市万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强行占有的挖掘机予以查封。本院作出(2018)桂1321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保全人***、***使用的轮式挖掘机一台(型号:WT85,底盘编号WT68201506065,动力号:16065727)。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人员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查封被保全人***、***使用的轮式挖掘机一台(型号:WT85,底盘编号WT68201506065,动力号:16065727)。至此,本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桂1321执保36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