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321执11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万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龙州工业园。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西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万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32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还申请人所有的轮式挖掘机一台(型号:WT85-2T,底盘编号:WT68201506065,动力编号:160655727),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经做工作,被执行人同意返还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轮式挖掘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标的物轮式挖掘机一台(型号:WT85-2T,底盘编号:WT68201506065,动力编号:160655727)。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依照生效判决将挖掘机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案件符合结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321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