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32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岩市万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龙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13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所有案件款78000元。本院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忻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3民终1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