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益诚舞台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恒益诚舞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锐力合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38财保25号
申请人河北恒益诚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锐力合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河北恒益诚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锐力合体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2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 肃
书记员 周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