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04民初40号
原告:淄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表人: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某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淄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市某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淄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淄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23元,减半收取计7062元,由原告淄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