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4民初2272号
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沿河西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469256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银仕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312629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银仕来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同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先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另,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