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徽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徽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徽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永佳大道4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04595711791X。
法定代表人:张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上诉人黄山徽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21)皖1021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黄山徽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管辖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针对《工程承包合同(内部协议)》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内部协议)》11.3条明确约定双方如有纠纷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提请徽州区人民法院裁决。该管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21)皖1021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隼
审 判 员  查秋月
审 判 员  汪文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倪华蓉
书 记 员  柯惠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