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91执保415号
申请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帆耀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施坡村**。
经营者:***,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随州市盛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商贸中心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
法定代表人:巩正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帆耀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随州市盛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53403元。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0460242060019000019)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帆耀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随州市盛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2253403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