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旺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工程营****/div>
法定代表人:孙家旺。
原告湖北金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旺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金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金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金泰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马汉中
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柯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