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21民初2440号 原告:***,女,194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 被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歙县村。 被告: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旸村新汽车站建材市场A幢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33667908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杞梓里镇杞梓里村。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杞梓里镇司法所所长。 原告***诉被告***、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徽泓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歙县杞梓里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