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167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鹏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体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8167号
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43169326,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龙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MJ0Q32N,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八巨镇巨兴路三号。
被告:陆体建,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体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得愚独任审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力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得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蔡芝华